快递签收

(作者:刘景琪 单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道珞瑜路152号华中师范大学西区八栋)

中国的网络购物起步于1999年,至今已历19年发展进程。而其中快递物流环节中的许多潜在规则漏洞和财产侵权问题频发,使消费者面临着维权难的困境。2018年5月1日,快递行业的第一部法规《快递暂行条例》出台,聚焦了快递业的老问题和新挑战,奠定了我国快递业发展的制度基础。

网络购物的快件签收问题由来已久

相信在现代社会,大家或多或少都有着网络购物的经验,几乎自网购行业起步的同时,快件签收便一直存在着诸多问题。例如,快件送到不通知、快件没送到却显示已签收、快递员不让先验货再决定是否签字、快递员拒绝送货上门等等,这些问题久拖仍然存在,令消费者甚为烦恼。

为什么快件签收侵权问题频频出现?

1.快递缺乏立法规制

由于以往快递立法的层次较低、内容笼统、缺乏统一性等原因,导致了适用查找时较为麻烦,很大程度上会降低解决纠纷的效率,就算予以适用,其法律拘束力也是比较低的,震慑力度很小。此外,部分法律文件中还存在规定冲突的情况。在侵权后的惩罚措施上,以往的法律文件也规定不一,更多则是模糊地一笔带过,这无疑加大了快递公司的侥幸心理。

2.快递公司推卸责任

正如罗马法中“任何人不能为他人订立任何约定”,消费者作为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中的受益第三人,与快递公司之间是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的。因此,消费者在网络平台上购买商品之后,其快件在快递物流环节中受到损害,快递公司只能承担侵权责任,不对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没有了合同本身的约束,许多快递工作人员往往会出现为了争取送达时效等而提前虚假签收快件,事后出现问题又以“已经签收”为由拒绝消费者的索赔要求,致使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维护。

3.消费者维权意识薄弱

消费者因缺乏法律常识,在现实中投诉无门后,又往往囿于对法律程序的恐惧,而不敢通过法律程序维权,无疑为快递公司逃避责任大开方便之门。

《快递暂行条例》为解决快件签收问题发挥积极作用

1.改变了立法低层次的局面。《暂行条例》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以往快递规制低层次的缺陷,使其上升至行政法规的高度,提高了快递立法在我国法制建设中的地位,进一步增强快递行业法律法规的拘束力和执行力。

2.立法的具体内容更加完善。在保护收件人合法权利方面,《暂行条例》明确了投递规则,第25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尽可能地保障签收环节程序上的规范,保障了收件人及时验收的权利;第12条鼓励“智能末端服务设施” 的应用,14条鼓励在住宅小区“设置快件收寄投递专门场所”,使收件人取件更加快捷便利;第七章设“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给予明确有力的处罚,有利于收件人维权和及时获得救济。

快递签收问题没有就此根除

《快递暂行条例》出台之后,一时间掀起了网络热议,网友纷纷就其内容发表看法,其中更多的言论还是偏向于执行力度缺失上。在笔者看来,《暂行条例》秉持着我国立法传统“宁有勿缺、宁粗无细”的原则,更多的则是提示性、建议性条款,而违反这些条款的后果则含糊不清,不得而知,这是导致执行困难的主要原因。

收件人权利保障立法前景

1.提升立法层次。笔者建议,在我国未来的立法位阶上,可考虑将快递立法上升到人大立法的层次,成为一部具有自身特色的完善的行业法律。

2.着重解决一般原则性问题。应当明确收件人作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地位,明确快递侵权责任中的双方法律关系;在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上,建议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外——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由快递公司举证证明其行为不存在过错,否则则被视为侵权,这样可以有效解决收件人举证困难的问题。

3.兼顾解决具体环节问题。快件丢失、损毁等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还是出在快递公司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上,建议立法能够明确正确的服务态度和惩罚后果,避免出现原则性、倡导性等执行力度较低的条款;在验货环节中,明确验货的时间地点,避免出现事后双方互相推卸责任等情况出现;在签收环节中,随着目前各大地市“快递柜”等智能末端服务设施的流行,这种快捷方式使得快递员的工作效率大大提升,同时违法代签收和假签收现象也会随之增多,因此建议立法在规制和鼓励合法签收的同时明确并且加强违法行为的制裁措施、惩罚力度,才能真正实现“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