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暂行条例

正义网北京5月21日电(见习记者 崔晓丽)5月1日起,《快递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作为国内第一部针对快递行业的行政法规,其对快递实名制、快递员必须按约定地址投递等服务作出了明确规定。然而,记者采访发现,虽然新规实施半月有余,部分快递员仍然未经收件人同意就将快件送至代收点,送货上门难的问题依然没有有效解决。

快递不能送货上门,当面签收,不仅违反了《条例》的规定,也让消费者面临快递丢失、破损难以维权的困境。法律专家认为,《条例》的出台,一定程度上是为了解决快递破损、丢失的尴尬,如今新规落实不到位,可以通过惩处典型违法案例、消费者举报等多种方式进行普法,从而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快递入户仍是“老大难”

“大件快递员还给打个电话,小件基本上就是短信通知了。”家住北京门头沟区某小区的万女士告诉记者,自己的工作基本上是在家里完成的,并不需要去单位,但快递员几乎不会送货上门,“通常都是短信告知快递放在快递柜了,让自己去取,有的快递柜超过24小时不取还要收费。”万女士告诉记者,虽然《条例》已经正式实施,送货上门问题跟以前比并没有感觉到明显地变化。

同在门头沟区居住的林女士对快递员不送货上门的行为也表达了不满,“明明礼拜天就在家,快递员也不会送货上门。有一次居然将快递放到了离我家特别远的地方,大概走了20分钟才到达取货地点。”林女士说,她同事曾告诉她,如果遇到不送货上门的可以投诉,但她觉得快递员也不容易,也就没有计较。

此外,林女士表示,选择不投诉也是出于自身安全的考虑。“自己的家庭住址、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快递员都知道,如果投诉的快递员实施报复,普通人也承受不起。”据悉,2017年6月,北京朝阳区的王女士因为快件丢失投诉快递员后,快递员拿着石头上门,将王女士打成重伤。

记者从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官网上获悉,仅今年3月份,北京市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共受理消费者投递服务有效申诉426件,占投诉服务33.7%。有媒体报道,在《快递暂行条例》实施一周后,浙江省邮政管理局收到关于“送货上门”的相关投诉768件,比去年同期相比不减反增,快递柜变“甩手柜”,快递员不送货上门等等行为成为投诉重点。

当然,《快递暂行条例》实施后,不少地区的快递投递情况有所改善。家住北京西城区的袁女士告诉记者,5月份以来,快递员基本上都会送货上门,如果碰上家里没人,会和自己打电话协商。“新规还是给了快递员一定的压力,快递行业正在朝着规范化方向发展。”

  现实难题不能成为快递不入户的借口

在《快递暂行条例》已经实施的情况下,为什么快递员依旧不送货上门?面对记者的疑惑,正在将快递入柜的某快递公司员工小王(化名)有些不耐烦:“要不然送不完啊。”小王解释称,他每天大概有200多个快递要送,挨个送货上门是不现实的,以前每天二三十个包裹的时候肯定是上门的。“快递有时效的要求,不是想什么时候送就什么时候送,想送到几点送到几点。”

小王告诉记者,他们每送一个快件可以得到1块钱的收入,如果业主不在家,反复投递的话成本太高。虽然他们使用快递柜每个需要支付3毛钱,但因为送的快递数量大,也愿意支付这笔费用。

据调查,每个快递都送上门的话,一天大概能送100个快件,而放快递柜一天能送200多个,从收入考虑,快递员一般会选择后者。

除了快递员从收益、时效性考虑不愿意送货上门,部分地区的管理也让条例难以落实。据《北京晚报》报道,有些小区改造升级之后,出于安全考虑,不允许快递车入内,徒步进入小区派件效率低,且数量少,让快递员陷入困境。

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邱宝昌认为,快递员不能送货上门可能面临现实中的各种难题,但是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首先要遵守法律。“《条例》已经实施,社会各方面都要为法律的落实、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开绿灯,物业公司、服务部门应该尽量提供一些便利条件。”邱宝昌强调,快递员在小区出入也要按规则行使,切勿横冲直撞,不要为小区安全带来隐患。

 快递条例落实到位尚需多方努力

据了解,5月1日实施的《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且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之所以会有这一项规定,一方面是因为快递柜出现之后,快递员图省事,直接将快递入柜,伤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另一方面,也有快递未当面签收,出现破损无法认定责任的考量,“快件放在快递柜里出现损坏,快递员当时也不在现场,责任归结于何方将不好认定。”

据相关媒体之前的报道称,有消费者从快递柜取出快递后,购买的零食不少已经被压碎,购买的肉松小贝因为比较软,不少被挤压变形,甚至肉松都冒了出来。还有消费者称,因为无法当面签收,有时候收到短信取货码后打开快递柜是空的,“可能快递员快递太多给分拣乱了”。

“按地址当面送达不仅是《条例》的规定,在《邮政法》中也有规定,涉及到上位法的问题。”刘俊海补充说。

《邮政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而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此外,记者发现,几乎所有快递单背面的《快递服务协议》,也要求快递必须送达指定地点,消费者当面签收。

为什么有这么多规定的情况下,送货上门依旧困难呢?

不少快递员表示,现在《条例》的内容,包括送货上门,之前也被要求这么做,但是不执行也没有人追究过,如今也不会太在意。

在邱宝昌看来,快递员的这种态度恰恰反映出快递公司宣传法律知识的力度还不够,他建议,快递公司内部要加强普法,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对违法者惩处,以典型案例来教育快递人员学会遵守法律,让《条例》内容尽快被普及。

邱宝昌认为,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到市场上调研,查清楚是什么阻碍了《条例》的实施,是什么让消费者敢怒不敢言。“尤其是明知快递员违法又不敢投诉的行为,要进行深入地了解,依法惩治。”邱宝昌建议,消费者也要大胆地发出自己的声音,对于快递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刘俊海看来,《条例》的落实不会一蹴而就,一出台就能立马改善现在的困境是不现实的。“《条例》内容符合广大消费者的需求,对快递行业有极大地积极推动作用,但它需要被信仰、敬畏之后自觉落实,真正被快递行业融入到日常行为中,进而帮助快递市场实现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