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公司合作合同



  篇一:快递合作协议范本
  中通快递合作协议书
  发货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利于双方业务的发展,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以下协议:
  一、中通速递详情单:中通速递的运单是为发货人准备的,具有契约性质的,不可转让的运单。当发货人以物品所有人或代理人的名义项填写本运单,并签字署名后即表示接受和遵守本运单背书条款的各项填写本运单内容,并受法律保护。
  注意事项:1.填写中通速递详情单前,务请认真阅读该单后面的“用户须知”。2.请完整并如实填写详情单内项目。
  3.为便于快件的迅速投递和联系,请务必提供收件人和领件人的手机号码、电话号码。
  4.快件内请勿夹寄现金、危险品及任何禁寄物品。
  5.邮政法规定的:书信、各类文件、各类单据、证件、各类通知、有价证券等,请勿交本公司寄递。
  二、发运人和承运人的责任及承诺:
  1、甲方及其委托的代理人保证所委托发运的物品是符合国家法律及运输部门能接受的、不违背承运人意愿的物品。
  2、甲方对委托承运的物品应妥善包装,且必须符合物品安全运输的要求,对特殊性质的物品(如生要物品,易损坏的物品等),甲方应做好特殊包装,并向承运人作出特别声明,或实行实际保价措施。
  3、甲方必须在《中通速递详情单》上用正楷汉字(国际件以英文)详细填写发运人及收货人的全称姓名、部门地址、联系电话等要件。
  4、甲方承认中通速递有权放弃或拒绝不适宜速递方式运输的,有意或无意隐瞒物品真实品名及价值及国家法律明令禁止携带、邮寄、运输的物品,一旦违反,发运人愿意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及经济赔偿责任。
  5、甲方及其委托代理人保证接受和支付中通速递所公布的物品运价及其相关的包装,仓储和退运费用。
  6、中通速递公司在原有收费标准基础上根据客户要求,需要保价则按申报实际价值加收3%保价费,寄件人默认中通速递公司为其保价最高限额500.00元(保价费15元)。
  三、被承运物品的知情权:中通速递有权获知被承运物品的性质,品名数量及生量等,协助有关政府部门和运输部门对承运的物品进行检查或查处。
  四、被承运物品的置留权:甲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未按承运合同规定支付应付运费及相关费用,则承运人在没有取得有效担保之前,有权置留所承运的物品,并保留对发货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追偿权,且对由此而产生的任何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五、负责条款:
  1、中通速递对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物品运送延误、遗失、毁灭或没收不负责任,如战争、暴乱、恶劣天气、航班延误、坠机、火灾、水灾及自然或人为的严重灾害及无法控制的各种情况或由于发运人的原因造成的没收均不负任何责任。
  2、中通速递对由于物品运送的延误或遗失所造成的间接损失或其它非主体性的损失不
  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速递对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物品运送延误,运送错误及损失不负任何责任:(1)由于发运人的原因,如地址填写错误或不全;收件人地址变更或无法送达的地域等。
  (2)由于发运人所委托运送的物品本身违反了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所明令禁止的,如
  易燃、易爆、易污染、易腐蚀、有毒的各类粉剂、水剂及其它违禁品。
  (3)由于发运人未经声明及包装不当所引起的各种损失。
  六、赔偿限额:
  1、对未经保价的物品均按每件邮资的3倍(最高不超过500元)赔偿。
  2、对保价的物品按实际保价金额赔偿(最高保价额限人民币贰万元)。
  3、特殊物品(不包含其商业价值),若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的赔偿,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物品的实际保价金额赔偿。
  七、索赔:
  1、任何索赔必须在交寄后30天内(以本单所填日期为准),由发运人提出,并以书面
  形式通知承运人,同时必须出具此详情单第三联原始副本及支付的费用收据。索赔的要求只有在运费已支付的情况下方可被接受,超过规定期限将视为发运人已认可所委托运送的物品完成了全部程序而放弃追赔的权力。
  2、人在提出索赔的同时,有义务继续承担并偿付所欠承运人的运费,发运人无权从中
  扣除申请赔偿的款项。
  八、适用范围:
  1、以上所列条款适用于所有享有中通注册商标使用权及经营代理权的公司或其它的
  指定代理人。
  2、中通速递与发运人之间所签定的所有协议均应符合双方利益及国家的有关法律、
  法规,并接收所在地区仲裁机构的裁决。
  九、合作单价及结算方式:
  1、合作单价按照乙方提供的附件《**速递价格表》计费,如甲方每月发件量大于200
  件或总重量大于300公斤,乙方在此资费基础上按照首重0.5元、续重0.5元的标准降低单价;如甲方每月发件量大于300件或总重量大于500公斤,乙方在此资费基础上按照首重1元、续重1元的标准降低单价。上述单价均未含发票税费。
  2、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快递费按月结算。每月3号前将上月的快递费全部结算给乙方。
  十、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签字: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篇二:快递业务合作协议
  快递业务合作协议
  甲方:阳泉韵达快递二矿分部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合作共赢,风险共担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韵达快运业务委托给乙方经营。
  二、根据上海韵达总公司要求,乙方须交纳韵达品牌加盟费元,风险押金元。加盟费属于一次性费用,不予退还。风险押金在终止合作后可视情况予以退还。
  三、乙方同意在正常工作日按甲方规定时间提货(交通工具自理),并做好交接清单,按时派送完毕。乙方在自己承包区内应无条件派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派送。如发生此类情况,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的经营权。
  四、乙方如在派送途中遗失快件,乙方同意按总公司制定的遗失件理赔条例赔付  
甲方。如乙方的快件在韵达网络里造成延误和遗失,由上海总公司仲裁部按规定赔付给乙方,甲方负责传达和移交。
  五、乙方必须在甲方每天发货前将自己所收快件交由甲方中转,若超过规定发货时间,快件当日停止中转次日再发。甲方将按协议规定每月为乙方结清快件派送费及其他费用。
  六、在合作经营期间,乙方不得和其他快递公司合作串联经营。不得私自将揽件不经甲方中转外发;若发生以上情况,经甲方查实,乙方每取、发壹件货物罚人民币壹仟元。
  七、在操作运营过程中,如发生邮局扣件或其他政府行为所产生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若在操作运营过程中,乙方快件发生遗失、航空铁路丢货、运输大包破损等意外,所造成的损失按总部规定执行。
  八、在合同期间,甲方将按照国家邮政管理局对快递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韵达总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规范和管理。乙方若达不到要求或不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收回经营权。
  九、在合同期间,若乙方单方面无故终止合同,甲方有权不予退还乙方缴纳
  的风险抵押金,并收取违约金壹万元;
  十、乙方发出快件属以下情况不予赔偿
  液体、易碎品、禁寄品及包装不良的物品,在运输途中出现破损、泄漏、火灾等损失,甲方不负责赔偿。所引起的第三方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此协议一式两份,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到期后,双方经协商后续签,若乙方不与甲方进行续签则视为自动放弃经营权。甲、乙双方对此协议无异议,自签字确认之日起生效。
  备注:
  甲方:阳泉韵达快递二矿分部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篇三:快递公司合作协议范本
  快递公司合作协议范本
  甲方: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国内快递运输服务及相关费用结算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是甲方根据乙方的月业务总量、信誉度等决定给乙方的一种运费集中结算的书面协议。
  二、甲方决定给予乙方账期不超过30天的优惠,提供月结卡,月结卡编号为:。
  三、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同意由甲方为其提供国内快递运输服务,和按本协议规定支付给甲方相关费用。乙方在使用甲方服务时,须使用甲方所提供的专属快递账号,对其负保密责任,对该帐号下发生的全部费用向乙方承担付款责任。
  2、乙方在使用甲方快递服务时,须正确、认真、如实填写甲方快递运单,在必要时,应向甲方提供与货物运送有关的资料和文件。
  3、乙方应遵守国家对于禁运品的有关规定,并保证所交付的物品或物品中所夹带的物件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或限制运输物及其他危害运输安全的物品,如实申报货物品名等。如因乙方违反本规定而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4、发件人采用由收件人或第三方付费时,乙方应承担因收件人或第三方拒绝付费时支付该运费及其他费用的责任。
  5、甲方在承诺时间内必须送达乙方快件,甲乙双方收发件人口头约定亦有效。
  6、甲乙双方必须互为对方保守商业秘密。
  7、双方之权利义务适用甲方国内运单背面所载条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乙方责任而造成货物损失的,乙方需按甲方国内运单规定负赔偿责任。
  四、费用与结算
  1、运价按照甲乙双方约定执行。在本协议书有效期内,甲方保留因特殊情况(如部分地区不能到达转ems)而调整价格的权利,但必须事前与乙方进行沟通,在征得乙方同意之后,方可改发其他方式。
  2、约定快递费用:省内元/1公斤以下,省外(国内)元/1公斤以下,超过1公斤按每公斤元收取。
  3、如乙方要为所发货物保值时,需同时在甲方提供运单中的“保值事项”一栏中勾中“保值”项,并注明保值金额,即乙方货物的据实声明价值。若快件在甲方运输过程中丢失,则甲方需按照乙方保值金额进行赔偿。
  4、乙方可以选择方式付费:
  □寄件人付费(□现付/□月结
  )□
  收件人付费
  5、甲乙双方以乙方提供的费用月结对账单做为每月双方对账依据,甲乙双方应妥善保管每次服务时提供的运单联作为对帐依据。
  6、结算时间:运费采用月结方式的,甲方于每月5日前,把上月账单递交乙方。乙方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并书面或电话回复甲方,否则甲方视为乙方已确认无误。核对无疑后,甲方带发票交付乙方,乙方在账单报销出来后通知甲方人员进行结算。
  7、结算方式:(请根据本公司情况选择合适的付款方式前打“√”)
  (1)现金支付:我司将派专人并持盖公章《委托收款函》原件前来贵公司收款。
  (2)现金存款或网上支付:付款后请保留银行水单,复印件交我司业务员或传真我司销账。
  (3)支票或电汇:请按一下资料填写收款人和收款账号。
  (特别提醒:没有我司有效《委托收款函》原件的任何人员无权代收我司月结现金或支票款项,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由乙方承担,甲方视为该运费尚未支付,乙方须无条件支付该运费)
  以下均为我司开户银行:
  建设银行(现金付款):
  账号:户名:
  农业银行(现金付款):
  账号:户名:
  中国银行(电汇付款):
  公司名称:xxx物流有限公司(此账户请出具“转账支票”)
  开户银行:账号:见后,方可进行结算。
  五、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一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如本协议到期,双方均无提出异议,则协议有效期自动顺延,以一年内为期。
  六、除按本协议第四条第8款之规定甲方单方终止协议外,在协议执行期间,任何乙方如提出修改或终止本协议,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协议的提前终止,不影响双方于协议终止前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七、违约责任
  1、甲方须保证乙方快件的顺利到达(不可抗因素除外),若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所寄邮件、包裹丢失,甲方按每票100-1000元赔偿乙方;若乙方在快件约定保值金额,则需按照乙方保值金额进行赔偿。
  2、甲方须保证乙方快件准时到达(不可抗因素除外),甲乙双方在快件寄发之前若有约定到达时间,甲方必须在约定时间内送达,口头约定亦有效;若因甲方未按约定及时送达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则甲方需按照乙方保值金额或快件签订金额的千分之五进行赔偿。
  八、其他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快递服务价格表》、《快递国内运单》及其他与运送有关的规定均被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甲乙双方若有需要改变公司名称、联系付款或需搬迁离开原所在地以及其它可能影响本协议执行的变更时,均应于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须由变更方承担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责任。
  3、本协议下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提交乙方所在地仲裁组织解决。
  4、本协议一式两份,每份共计页,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xxx物流有限公司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地址:地址:
  签订日期:年月日